冀纤检局发[2013]23号
关于开展2013年度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
审查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纤维检验所:
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及省发改委的有关要求,为保证按期完成我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现就2013年度我省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范围:
1、省发改委规划内的新建新体制棉花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2、已经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证的新体制棉花加工企业的复查;
3、已经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证的旧体制棉花加工企业的复查。
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内容、程序
严格按照《河北省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已经取得棉花加工资格的新旧体制棉花加工企业的复查要求:
1、企业申报时间:5月15日至5月31日。各市所一定要通知到所有已获证企业,超出受理时限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查。
2、对旧体制企业现场审核应把握以下重点:企业应有上年度收购、加工一定数量的记录;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棉花水分测定仪;应有经考核合格的满足检验和加工岗位数量要求的技术人员。
3、对新体制企业的审查及复查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应具备籽棉收购检验制度、异性纤维排除制度、籽棉分级分垛存放制度、皮棉成批码垛刷唛与出厂制度、提净棉及回收棉管理制度、信息员工作管理制度、扦样员工作管理制度、检验样品留样制度等必要的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二是企业的颜色级分级室应符合GB/1103.1——2012标准要求。
三是企业应具有经考核合格的、能满足各技术岗位需要数量的检验和加工技术人员。
四是企业应具备能满足收购、加工及相关质量管理要求的足够数量的颜色级实物标准。
4、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时,企业除填写《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现场审核表》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申请表》;
(2)《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或《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3)检验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5)质量保证制度及相应运行记录;
四、报送要求。
1、各市所应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申报企业名单以电子版和文字两种形式一同上报省局棉花监督科。6月31日前上报现场审核情况,上报时将复查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分开,同时不合格企业还要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不合格项通知书》。
2、现场审核人员要在所有审核内容上签字,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市所主要领导要在合格企业名单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省局将适时组成工作组,对各市进行质保能力审查、复查情况现场抽查,发现审查、复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作不合格处理。
联系人:周鑫,于立新
联系电话:0311-67568212
邮箱:hbkhb9@163.com
2013年5月3日